拿木板强行阻挡电梯门致损法院判决赔偿维修

工人为了方便搬运,用物体阻挡电梯关门导致电梯损坏,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?工人韩某长期独立从事材料搬运工作,在某次搬运中为方便搬运材料进入电梯,将一块木板放置在一层电梯门处阻止电梯门关闭,在其离开电梯期间电梯门关闭后上行,造成电梯损坏。物业公司起诉韩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,要求韩某承担电梯维修费用。一审法院判决韩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。一审判决后,韩某不服,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。北京一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基本案情年8月某日,个体搬运工韩某进入某小区单元内搬运材料。电梯门在一层打开后,为了方便搬运,韩某将一块长约60厘米、宽约40厘米、厚度为1.8厘米的板状物倚靠在一侧电梯门运行的轨道上,阻止电梯门关闭。当时的录像显示此后韩某多次往复向电梯内搬运物品,约30秒后电梯显示器开始显示“上行”标识,在约60秒后,电梯开始强制关门,该侧电梯门将木板推行至轨道中央后,该板状物被两扇门垂直夹住,电梯门夹着该板状物开始上行,并发生严重的碰撞,造成电梯损坏,电梯最终停于2层。涉案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,显示涉案电梯使用单位为物业公司,下次检验日期为年11月5日。电梯所在的小区系新入住的小区,业主刚开始办理装修事宜。尔后,维修公司向物业公司出具《某小区电梯(右侧)损坏原因认定及维修报价说明》,载明:“我司就电梯损坏原因进行说明并报价如下:1.经查看现场,确认损害原因为韩某在运输材料过程中将木板放置在该电梯门中间,在其离开电梯运取材料时,因长时间挡门,电梯强迫关门并上行,导致电梯受损,无法正常运行;2.损坏部位及更换费用如下:门板机报价元、门组件报价元、光幕报价元、工时费报价元,合计元。”后维修公司将案涉电梯进行维修,物业公司为此支付维修费元。为此,物业公司将韩某诉至法院,要求韩某赔偿电梯维修费元。诉辩主张物业公司认为,韩某违反基本常识,擅自将木板放在电梯门处阻挡电梯关闭,并离开电梯去运材料,其间电梯门自动关闭、上行,上行过程中电梯门夹住板与墙体发生碰撞,造成电梯损坏、无法正常运行,属于韩某的过错导致电梯损坏。而韩某则辩称,案涉电梯存在电梯门还没有完全关闭的情况下,就会运行的危险现象,根据生活常识来看,若电梯的门在未能关闭的情况下就出现上行或下行的情况,均系电梯故障造成的,本案的电梯也存在这样的情况,应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。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、重作、更换或者恢复原状。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韩某将板材放置在电梯门当中,离开电梯后电梯强制关门上行,造成电梯损坏,物业公司为此支付维修费用元,故物业公司要求韩某承担电梯维修费元的诉讼请求,有事实及法律依据,一审法院予以支持。韩某辩称电梯关门是电梯本身存在故障,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,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。最终,一审法院判决韩某承担电梯维修费元。韩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,主张在电梯门没有完全关闭的情况下就出现了电梯上行的现象,明显属于电梯故障,该情况不可能是因人为或外界因素造成的,维修公司修理的部位是否系本次事故造成的,以及修理的所有部位是否存在合理和必要性并未充分证明,一审法院未考虑双方的过错比例和责任问题。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、重作、更换或者恢复原状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侵权行为的成立有四个要件,即侵权行为、损害结果、过错和因果关系。本案中,韩某搬运物品的过程中,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,将一块板状物垂直放置于电梯门运行的轨道处,阻止电梯门关闭,其离开电梯后电梯门关闭上行,在上行过程中,电梯轿箱推动板状物垂直上行,并与电梯门框发生严重碰撞,造成电梯损坏,停止运行。因此,韩某的行为符合上述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,韩某应当承担损害电梯的侵权责任。韩某上诉主张,本次事故系因电梯故障,且修理的所有部位是否存在合理和必要性一审未予审查。对此,北京一中院认为,韩某主张电梯存在故障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,在一审法院的释明下其亦未就此申请鉴定,在涉案小区系新入住小区,电梯处于检验有效期内的前提下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因电梯故障所导致,韩某应对其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。韩某辩称电梯维修的部位不合理,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,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。最终,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该条款系侵权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定。一般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: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,二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有过错,三是受害人受有损害,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。本案中,韩某将板状物垂直放置于电梯运行的轨道上,阻止电梯门关闭,显然存在过错,该行为直接导致电梯发生碰撞,进而受损。韩某的侵权行为显而易见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。根据常识来看,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,用异物阻挡电梯门关闭非常危险,可能会发生严重的后果。韩某为方便搬运东西,在未通知电梯管理单位对电梯采取正确制动措施的情况下,擅自用物体阻挡电梯门,未能尽到一般人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,故韩某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。在此提醒广大群众,在平时乘坐电梯需要等人或者搬运东西时,避免使用木板、箱子等异物阻挡电梯关闭,应通知电梯的管理单位对电梯采取制动措施,让电梯安全停留,以免发生电梯损坏甚至影响生命安全的事件。(文中配图来自网络)供稿:北京一中院立案庭作者:梁睿、杨颜金编辑:马相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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